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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所指雇主第1次聘僱外國人的定義為何?
發布日期 105-07-01

依勞動部105年6月15日第1050506778號首聘雇主令釋,家庭類雇主在105年7月1日起第1次引進或接續聘僱移工,應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上開第1次聘僱的定義,指雇主過去未曾取得勞動部核發的聘僱或接續許可(不論聘僱許可期間長短),於7月1日起引進或接續聘僱移工者,即屬應參加講習的適用對象,但不包含7月1日起,未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或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且未曾參加講習,雖經勞動部依相關規定核發法定申請期間的聘僱或接續許可,日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時,由於自始未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仍應參加聘前講習。例如:家庭類雇主如於105年7月5日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勞動部基於行政管理目的,而自105年7月5日至105年7月28日核予一段聘僱許可,並自105年7月28日起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及限令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或轉換雇主,且該雇主並未參加講習,雇主如有前述情形,未來如再聘僱移工時,應參加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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