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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兼為被看護者由他人代講習者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含變更雇主)時,需檢附那些身分證明文件?
發布日期 105-07-01

1.持招募函引進或接續聘僱者,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無需檢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但本部審核聘僱許可或接續時,若發現雇主不符合兼為被看護之資格者,仍需改由符合與被看護者親等關係之親屬擔任雇主及參加聘前講習。

2.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或變更雇主者,需依規定檢附聘僱與管理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若雇主不否符合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之資格,仍需由符合與被看護者親等關係之雇主擔任雇主與參加聘前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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