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專線常見問答
發佈日期:2020/06/08
標題:一名看護工在養護機構中工作滿多久時間,雇主需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內容: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雇主應於其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105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