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規範:
◎本國人雇主資格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4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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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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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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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滿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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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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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6歲至未滿1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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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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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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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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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滿12歲之罕見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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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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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滿12歲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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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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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滿12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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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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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滿12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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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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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滿12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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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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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滿12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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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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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12歲至未滿7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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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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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75歲至未滿8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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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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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8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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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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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每戶限聘1名外籍家庭幫傭。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外國人雇主資格: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 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詳見下列檔案)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