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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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及檢附文件
本計畫之服務對象,為有陪伴照顧需求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
二、具有效期間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格。
三、具三個月內就醫或手術紀錄。
四、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資格。
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有使用本計畫服務之需求。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服務對象。
申請本計畫之服務者,須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之一:
一、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有效期間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 APP 之重大傷病證明查詢結果,及一年內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載明宜休養。
三、申請日前三個月內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載明宜休養。
四、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之有效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
五、長期照顧需求評估結果通知書或長照特約單位開立載有照顧組合名稱之收據。
六、其他經本部認定可佐證具陪伴照顧需求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