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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雇主篇


內容 :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許可。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1. 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其辦理方式與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程序相同。
2. 另雇主曾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符合雇聘辦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之後如欲改為招募外國人(包括畢業僑外生),得自招募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外國人(包括畢業僑外生)前之國內求才程序:
(1) 雇主曾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及同意將求才登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並自登記之次日起算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2) 雇主曾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簡化國內求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聘僱多名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仍核發同一份核發求才證明書,並於證明書上依求才不足人數人工載明不同序號,以利雇主申請聘僱畢業僑外生。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不用。雇主申請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請參閱「雇主申請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僑外生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免再附技術條件證明。但僑外生轉換新雇主,除非薪資符合規定金額可免除技術條件,否則必須再重新檢附技術條件證明。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1. 申請聘僱畢業僑外生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
2. 但雇主申請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人數,最少得聘僱一人。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不需要。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本部。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如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例如: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
2.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有關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