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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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其辦理方式與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程序相同。
2. 另雇主曾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符合雇聘辦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之後如欲改為招募外國人(包括畢業僑外生),得自招募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外國人(包括畢業僑外生)前之國內求才程序:
(1) 雇主曾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及同意將求才登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並自登記之次日起算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2) 雇主曾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