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常見問題-薪資篇


內容 :

1. 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3,000元整,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50萬元整。
2. 但畢業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元整。另每月之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3萬5,000元以上者,免除訓練課程資格條件。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合理薪資基準為:新臺幣3萬3,000元整。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是。依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萬元,僑外生非初次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原雇主或新雇主聘僱薪資應為新臺幣3.3萬元。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不適用,畢業僑外生如於雇主申請聘僱前,曾經許可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中階技術工作或其他非屬審查標準規範之旅宿服務工作,即不符初次受聘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薪資規定。又如畢業僑外生現經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於聘僱許可期間內辦理轉換雇主,因該其已有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事實,新雇主承接該畢業僑外生,亦不符初次受聘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薪資規定。

  • 發佈日期 :2024/10/14
  • 更新日期 :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