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常見問題-僑外生資格篇
內容 :
畢業僑外生曾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1.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 前開訓練課程證明如有疑義,本部將洽交通部觀光署認定。
前開「產業公協會」係以交通部觀光署旅宿網(https://www.taiwanstay.net.tw/)公告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公協會為主。查詢路徑如下:旅宿網→ 行政資訊→公會協會。
訓練課程證明所採認之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為符合旅館(民宿)房務、清潔、訂房、接待、餐廳外場等訓練課程,並經交通部觀光署或產業公協會開立證明。
前開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院校,以教育部大專院校資訊公開平臺所列名單為主,如有疑義,本部將洽教育部認定。
學校或實習合作機構之主體已消滅,致畢業僑外生無法提供訓練證明者,因未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2條附表13規定,本部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
可以,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不論是否已離境,在雇主均可申請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