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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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僑外生在臺工作沒有累計工作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不適用外國人在臺工作不得超過累計工作年限限制的規定。
畢業僑外生曾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1.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 前開訓練課程證明如有疑義,本部將洽交通部觀光署認定。
1. 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3,000元整,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50萬元整。 2. 但畢業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元整。另每月之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3萬5,000元以上者,免除訓練課程資格條件。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許可。
前開「產業公協會」係以交通部觀光署旅宿網(https://www.taiwanstay.net.tw/)公告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公協會為主。查詢路徑如下:旅宿網→ 行政資訊→公會協會。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僑外生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僑外生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藍領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合理薪資基準為:新臺幣3萬3,000元整。
1. 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其辦理方式與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程序相同。 2. 另雇主曾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符合雇聘辦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之後如欲改為招募外國人(包括畢業僑外生),得自招募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外國人(包括畢業僑外生)前之國內求才程序: (1) 雇主曾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及同意將求才登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並自登記之次日起算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2) 雇主曾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訓練課程證明所採認之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為符合旅館(民宿)房務、清潔、訂房、接待、餐廳外場等訓練課程,並經交通部觀光署或產業公協會開立證明。
簡化國內求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聘僱多名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仍核發同一份核發求才證明書,並於證明書上依求才不足人數人工載明不同序號,以利雇主申請聘僱畢業僑外生。
申請後查核。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載明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薪資條件,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本部則會查核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聘僱期間薪資水準。
是。依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萬元,僑外生非初次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原雇主或新雇主聘僱薪資應為新臺幣3.3萬元。
前開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院校,以教育部大專院校資訊公開平臺所列名單為主,如有疑義,本部將洽教育部認定。
不適用,畢業僑外生如於雇主申請聘僱前,曾經許可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中階技術工作或其他非屬審查標準規範之旅宿服務工作,即不符初次受聘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薪資規定。又如畢業僑外生現經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於聘僱許可期間內辦理轉換雇主,因該其已有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事實,新雇主承接該畢業僑外生,亦不符初次受聘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薪資規定。
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