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外國人健康管理(移工入國及定期健康檢查資訊)


內容 :

移工來臺前3個月內,以及來臺3日內、第6個月、第18個月及第30個月,須完成健康檢查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8

內容 :

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經檢查確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雇主需檢具下列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若無,移工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且返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肺結核約需6~9個月藥物治療,漢生病約需6~12個月藥物治療),在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移工入境管制,以便辦理來臺簽證。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