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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法樣態


內容 :

雇主不得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案例(非法容留):洪先生與洪太太兩人都是公司主管,工作非常繁忙,常常抽不出時間好好照顧自己的兩個小孩。隔壁鄰居陳太太與他們是好朋友,聘僱了一位合法外籍家庭幫傭,便指派自己的外籍家庭幫傭為洪先生與洪太太照顧小孩,卻不知道這個舉動讓自已及洪先生與洪太太都違法了,洪先生與洪太太一家被處以15到75萬元罰鍰、陳太太則被處3萬到15萬罰鍰,再犯者並廢止聘僱許可。

案例(非法僱用):移工 F 君合法來臺從事製造業的工作,然而當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後,F 君非但沒有離臺返國,反而違法滯留台灣,並以數萬元代價購得偽造的外僑居留證影本及護照影本。之後向另一家製造公司應徵工作,相關業務人員與主管未詳加查證 F君所持資料真實性,且仍抱持著投機心態予以僱用,該家製造業公司即被處15到75萬元罰鍰。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6

內容 :

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第2次違反者,依同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有效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案例(許可外工作):徐姓雇主合法聘僱一位外籍看護工 H 君,協助照料罹患重病而長期臥病在床的父親。徐姓雇主自己也在經營小吃店,因而要求 H君除了照顧父親外,白天也還要到小吃店幫忙洗碗,因此被處3到15萬元罰鍰, 第2次違反者將廢止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6

內容 :

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第2次違反者,依同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有效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案例(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A製造公司聘有2名移工,其核准工作地位於桃園市大樓內,但實際工作地點卻在新北市林口區某工廠內,且該公司未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地點,遭勞工局查獲,A製造公司因此被處3到15萬元罰鍰, 第2次反違將被廢止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從事工作,違反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依同法第68條第3項規定,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

案例(未經申請許可從事工作) :阿花想要多賺錢,於是聽從網友阿倫建議,以觀光名義來臺灣旅遊,來臺期間透過社群軟體與阿倫接洽,阿倫安排阿花於工廠從事組裝手工模具工作以賺取薪資。經查獲後限令出國。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外國人為申請許可以外雇主或非依雇主指派從事工作,違反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73第1款或第2款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並依同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應令其出國,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案例(為許可外雇主工作):A君為聘僱來臺工作的印尼籍合法移工,該工廠因景氣不佳,導致A君沒有加班賺取加班費的機會,A君為了賺取更多薪水寄回印尼家中供兒子讀大學,決定利用週末休假的時間,私下去李老闆經營的「○○滷味」打工,時薪為新臺幣183元,在「○○滷味」店內從事送餐及清潔打掃等工作。查獲後廢止聘僱許可並令其出國。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雇主未全額給付薪資,違反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79條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雇主有效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案例(未全額給薪):陳老闆的工廠雇用多位泰國籍移工,自引進移工開始工作後,陳老闆便每月從泰國籍移工薪資中扣除仲介服務費,交給仲介公司,被處6到100萬元罰鍰,並廢止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雇主未提供雙語薪資明細表,違反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依同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雇主有效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案例(未提供雙語薪資明細):羅先生合法聘僱多名泰國籍移工到工廠工作,但是公司的每月薪資明細只有中文,沒有以泰語(移工的母語)標示說明,泰國籍移工不懂中文,雖然收到薪資明細,也無法計算薪資是否有符合法令規定,被處6到30萬元罰鍰, 並廢止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不可利用非法地下通匯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如提供移工非法匯兌服務之地下通匯業者,將依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管理外匯條例第22第1項有關「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之禁止規定,應負刑罰責任,其提供之匯兌服務亦常發生消費爭議,移工應利用合法金融機構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以免辛苦所得遭到詐騙或侵吞。另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已針對移工提供ATM跨境匯款管道,以輕鬆、安全的方式進行匯款。

案例1.

阿大來臺在工廠擔任作業員,為了領取工廠發的薪水,在臺申辦銀行帳戶作為薪資匯款用。阿大來臺工作6年後,在返回母國前,將在臺申辦之帳戶存款,提領至餘額僅剩56元後,心想已不會再使用該帳戶,並將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他人使用,隨即出境返回母國。詐騙集團成員在取得阿大提供之帳戶後,詐騙被害人小明,要求小明將款項匯至阿大提供之銀行帳戶內。阿大於再次入境我國,即遭起訴,法院並判決阿大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案例2.

莉娜來臺擔任看護工,在臉書上認識一名自稱JOJO的同鄉移工,JOJO以需要領錢,領錢後即將帳戶歸還之理由請莉娜提供銀行帳戶,莉娜在未查證JOJO真實身分下,即把存摺及提款卡寄給JOJO,並以臉書社交軟體告知提款卡密碼。JOJO取得莉娜提供之帳戶及提款卡後,即與詐騙集團對阿海詐騙,阿海受騙後將款項匯入莉娜所提供之帳戶,阿海發現受騙報警,警方循線查獲是莉娜提供的帳戶,莉娜被檢察官起訴後,遭法院認定莉娜提供帳戶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進而判處有期徒刑2月。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非法媒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依就業服務第45條、第6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非法媒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非法媒介):小陳非法媒介失聯之越南籍外國人3人,至非法雇主小謝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位於公園停車場新建工地內,從事砂石攪拌及牆面水泥砂漿粉刷等相關工作。經縣市政府確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至50萬元罰鍰,如5年內再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