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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利用非法地下通匯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如提供移工非法匯兌服務之地下通匯業者,將依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管理外匯條例第22第1項有關「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之禁止規定,應負刑罰責任,其提供之匯兌服務亦常發生消費爭議,移工應利用合法金融機構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以免辛苦所得遭到詐騙或侵吞。另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已針對移工提供ATM跨境匯款管道,以輕鬆、安全的方式進行匯款。
案例1.
阿大來臺在工廠擔任作業員,為了領取工廠發的薪水,在臺申辦銀行帳戶作為薪資匯款用。阿大來臺工作6年後,在返回母國前,將在臺申辦之帳戶存款,提領至餘額僅剩56元後,心想已不會再使用該帳戶,並將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他人使用,隨即出境返回母國。詐騙集團成員在取得阿大提供之帳戶後,詐騙被害人小明,要求小明將款項匯至阿大提供之銀行帳戶內。阿大於再次入境我國,即遭起訴,法院並判決阿大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案例2.
莉娜來臺擔任看護工,在臉書上認識一名自稱JOJO的同鄉移工,JOJO以需要領錢,領錢後即將帳戶歸還之理由請莉娜提供銀行帳戶,莉娜在未查證JOJO真實身分下,即把存摺及提款卡寄給JOJO,並以臉書社交軟體告知提款卡密碼。JOJO取得莉娜提供之帳戶及提款卡後,即與詐騙集團對阿海詐騙,阿海受騙後將款項匯入莉娜所提供之帳戶,阿海發現受騙報警,警方循線查獲是莉娜提供的帳戶,莉娜被檢察官起訴後,遭法院認定莉娜提供帳戶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進而判處有期徒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