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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休假與返鄉休(請)假


內容 :

1.工時:產業類別移工之工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家事勞工則依據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內容履行,其特別休假之日數、不休假工資之計算及給付方式,均由雇主與該移工雙方協商議定,並載明於勞動契約,經勞雇雙方合意簽名後,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辦理。

2.休假:產業類別移工或家事勞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協商調整不成時,雇主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7

內容 :

各縣市工作時間及休假、返鄉諮詢窗口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