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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下列勞工(包含外國籍員工),應以其雇主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對象主要包含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民營工廠、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或是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等。 詳情請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專區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依規定年滿15歲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均納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如公司行號、法人、律師、人民團體及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傭之雇主等)為其申報加保。

詳情請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專區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領有外僑居留證的合法移工,自受聘僱之日起,雇主應為其加保全民健康保險。

詳情請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5/01

內容 :

移工入國15天內,須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詳情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聘僱許可申請書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移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0條及第28條規定。

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3天內(即入國翌日起3日內)或接續聘僱移工之日起3日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或接續聘僱通報,並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或受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文件,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未辦理時的罰則:雇主未辦理時應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並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外國人名冊的登錄網站

https://fwi.wda.gov.tw/labor/labor_login.jsp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移工來臺前3個月內,以及來臺3日內、第6個月、第18個月及第30個月,須完成健康檢查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8

內容 :

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經檢查確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雇主需檢具下列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若無,移工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且返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肺結核約需6~9個月藥物治療,漢生病約需6~12個月藥物治療),在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移工入境管制,以便辦理來臺簽證。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