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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期間有被看護者死亡、雇主關廠歇業等不可歸責於受聘僱移工事由或經勞雇雙方合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轉換雇主的資格要件
移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轉換雇主程序
轉換移工與承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或承接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媒合或採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後完成轉換程序,辦理接續通報及接續聘僱許可申請。
轉換雇主登錄程序
移工或原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檢附申請書、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媒合程序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週通知應出席之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移工等相關人員參加協調會議,經媒合成功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
通報
雇主應於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
通報說明(辦理入國3日暨接續聘僱通報)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申請網址 https://fwapply.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