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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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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一)雇主須先以合理薪資辦理國內求才程序,並取得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等申請文件。

(二)檢附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求才證明、本國勞工加薪名冊等申請文件向本部申請雇主資格認定,確認符合聘僱外國人之雇主資格及可聘僱人數。

(三)持雇主資格認定函至本部建置之延攬平臺或本部指定之方式辦理外國技術人力媒合作業。

(四)經面試或擇定外國人,並經雙方確認聘僱意願並簽署勞動契約後,檢附聘僱許可申請書等申請文件向本部申請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不一定,視聘僱外國人身分和方式為何,說明如下。

(一)旅宿服務工作

1、境內聘僱僑外生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之雇主,境內聘僱僑外生者,不必替本國勞工加薪即可取得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名額,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30%。

2、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或於境內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期滿續聘外國技術人力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之雇主,需替本國勞工加薪始取得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名額,每替本國勞工加薪1位,取得1名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名額,最高不得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10%。

3、雇主境內聘僱僑外生、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或於境內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或期滿續聘外國技術人力,合計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30%。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 依雇主於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函前2個月之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投保薪資為基準月,相較於本部核發聘僱許可後次月或再次月,雇主需依聘僱許可人數,調高指定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每人2,000元,並須依法申報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一級。但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應至少提高至第三級。

(二) 本部將主動查核事業單位勞保投保資料,確認雇主所附本國勞工名冊中指定本國勞工勞保投保等級是否至少提升一級。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如事業單位內所有全時工作本國勞工均已達勞保投保薪資等級上限,可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調整作為替代,一樣需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調高月薪資總額每人2,000元,並須依法申報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一級。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可以,可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調整作為替代,一樣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調高月薪資總額每人2,000元,並須依法申報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一級。但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應至少提高至第三級。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為提升本國勞工薪資水平,有效提升低薪勞工薪資待遇,加薪的本國勞工需為事業單位內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對,加薪本勞給予技術人力聘僱資格方式,是針對所聘僱本國勞工其最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的對象加薪,舉例:公司所僱勞工最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是第2級(29,501元至30,300元),所以需針對該公司所聘僱勞工薪資低於30,300元之對象加薪。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一)自核發聘僱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需為本勞加薪公告數額(2,000元),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也需依前述內容為本勞加薪。

(二)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後,尚需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等級變更,且申請次月才會生效,因此最遲於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之再次月完成投保薪資異動並生效,才符合本國勞工加薪程序,舉例:雇主於1月17日取得勞發署所發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為1月15日)後,最晚應於次月(即2月)向勞保局申請加薪本勞勞保等級調整,並於3月時需生效。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不可以,目前自海外引進「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集散裝卸工作」外國技術人力僅能透過延攬中心所建置之延攬平臺或本部指定之方式辦理外國技術人力媒合作業。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聘僱外國技術人力,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其辦理方式與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程序相同:

(二) 聘僱家庭看護外國技術人力:由工作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

(三) 聘僱其他業別外國技術人力:雇主應向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求才。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考量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有複數人力一次轉任情形,為簡化國內求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多名移工轉任外國技術人力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仍核發同一份核發求才證明書,並於證明書上依求才不足人數人工載明不同序號,以利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不可以。雇主需將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或共用求才證明書。求才登記表業於111年4月30日修正增列「聘僱移工前」或「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前」欄位,雇主應依求才類別勾選。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於效期內,無需重複開立。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一)否,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取得資格認定:有效招募許可函無法證實其他應備文件仍於效期內(如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時,工業局認定函已失效),且外國技術人力與移工求才於國內招募時屬不同職缺,故無法以招募許可作為資格佐證。

(二)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辦理國內求才: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的國內招募薪資不同,工作技術亦不同,持有有效招募許可函雇主仍應再次辦理國內求才。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