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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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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建議可參採移工之勞動契約範本,並由雙方合意約定契約內容。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不需要,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雇主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一)自國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者:外國技術人力來臺首3年,應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並自入境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二)於國內轉換初次成為外國技術人力者:其屬已在境內之資深移工、僑外生首次成為外國技術人力時僅需完成聘僱時健檢即可。

(三)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多元陪伴照顧工作者,仍需每3年進行胸部X光肺結核及身體檢查。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生活照顧事項由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雙方進行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即可,外國技術人力可自主安排居住地點與日常生活,雇主無須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亦無須通報地方政府住宿地點。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不需要,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生活照顧事項由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雙方進行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即可,外國技術人力可自主安排居住地點與日常生活,雇主無須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亦無須通報地方政府住宿地點。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不需要,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生活照顧事項由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雙方進行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即可,外國技術人力可自主安排居住地點與日常生活,雇主無須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亦無須通報地方政府住宿地點。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生活照顧事項由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雙方進行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即可,外國技術人力可自主安排居住地點與日常生活,雇主無須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亦無須通報地方政府住宿地點。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

內容 :

答: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本部。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9